校属各部门、各学院:
《西安财经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经2019年11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11月22日
西安财经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
西财大生发〔2019〕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评是学校按照对学生的培养要求,对其实行规范管理、量化考核、综合评价的一项基本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同时可作为申报、评定其他奖励及就业推荐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四条 综合考评由德育成绩、课程成绩、其它综合素质加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按照学科门类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具体比例标准为:
(一)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德育成绩占15%,课程成绩占80%,其它综合素质加分占5%.;
(二)理学、工学:德育成绩占15%,课程成绩占75%,其它综合素质加分占10%.
第五条 德育成绩(满分为15分)
(一)学生德育成绩主要从思想品德、集体观念、劳动态度三个方面进行考评。考评时三个方面按等级分别赋值并加分,优秀加5分,良好加4分,一般加2分。
(二)考评基本内容:
1.思想品德: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争做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优秀大学生。自觉接受学校的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及合作养成教育,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并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言行一致,同学关系融洽。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敢于抵制不良行为,勇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
2.集体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维护集体荣誉。
3.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能从自身做起积极维护环境卫生,有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主动打扫和维护宿舍卫生。
(三)学生德育成绩减分项(德育成绩最低为0分,最多可减15分)
1.在本学年内有不诚实守信记录者,德育成绩为0分;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德育成绩为0分;
3.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夜不归宿、无故旷课或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外住宿等,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可视具体情况扣4—5分;
4.不能按要求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经常请假或虽然参加但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者,视具体情况扣1—2分;
5.在校内外与互联网上,因自身言行不当损害学校声誉者,视具体情况扣5—10分;
第六条 课程成绩(含必修课、选修课和体育课成绩)
(一)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生的课程成绩占比为80%,满分为80分。计算方法为:全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
(二)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生的课程成绩占比为75%,满分为75分。计算方法为:全学年各科平均成绩×75%
第七条 其它综合素质加分
(一)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生最多可加10分,累计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其它学科门类学生最多可加5分,累计超过5分的以5分计。
(二)主要加分类别、项目、参考分值如下:
1.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本学年内),可加分2-3分;
2.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每通过一门加1分(最多不能超过5分);
3.在地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文章、论文等,根据等次、篇数,视情况加2-5分。
4.在各类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校级奖励的个人,根据名次加2-4分,获集体奖的学生,根据等次加1-2分。获省级以上奖励,根据等级,个人加3-5分,集体每人加2-4分。
5.以“西安财经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科学研究、发明或参与指导教师教学科研研究项目等方面取得成果,根据等级和个人项目排名加3-5分,集体参加者加2-4分。
6.在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获得院级奖励的个人,根据名次加2-4分,获集体奖的学生,根据等次加1-2分。获省级以上奖励,根据等级,个人加3-5分,集体每人加2-4分。
7.积极参加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举办的教学、科研、文化艺术类课外讲座活动,每参加一次加0.5分。
8.坚持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身体素质良好者加1-3分。
第三章 实施、审核与公示
第八条 综合考评每年9月中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
第九条 参加综合考评的学生首先应完成个人自评,实事求是地总结一学年的现实表现,按综合考评项目逐项确定自评成绩,填写个人鉴定和考评表。
第十条 班级考评:辅导员负责召集班长、团支部书记和考评员3名(由学生推举公道正派的学生担任,每年轮换一次)组成考评小组,对班级内学生逐个进行考评,逐项核定考评成绩,并在考评表上明确填写结果。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名单和全班考评结果均应在本班内及时公布,接受同学监督,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一条 各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辅导员、团工委书记、学生分会主席等主要干部组成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评工作的落实及考评结果的审核。审核后的考评结果应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审定,并在本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的综合考评结果一份报学生处,一份留学院备查。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登记表填写审批意见后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执行制度同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