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06-24 点击数: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修订)》经2024年5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12日



西安财经大学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群体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刻苦学习热情,推进优良学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的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本科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勤奋好学,自立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

(一)参评学年有不及格科目;

(二)参评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留级、休学或暂时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奖励等级和评选条件

(一)奖励等级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二)评选条件

1.特等奖:每生每年2000元

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或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较上学年净增12分以上,且学年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2.一等奖:每生每年1500元

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或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较上学年净增10分以上,且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3.二等奖:每生每年1000元

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或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较上学年净增7分以上,且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4.三等奖:每生每年500元

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或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较上学年净增4分以上,且学年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

第六条 成绩计算相关说明

(一)参评者成绩全部使用未折算前的成绩计算;

(二)首次参评的二年级学生净增分的计算方法:第二学期平均成绩第一学期平均成绩。

第七条 评选原则与程序: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每年9月,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进行申报,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进行初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学校和社会的各类奖助项目。

第八条 荣誉称号授予条件

(一)对获得学业进步奖特等奖的少数民族学生授予西安财经大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对获得学业进步奖的少数民族学生干部授予西安财经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西安财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西财大学工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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