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修订)》经2024年5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12日
西安财经大学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群体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刻苦学习热情,推进优良学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的新疆籍、西藏籍少数民族本科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勤奋好学,自立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
(一)参评学年有不及格科目;
(二)参评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留级、休学或暂时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奖励等级和评选条件:
(一)奖励等级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二)评选条件
1.特等奖:每生每年2000元
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或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较上学年净增12分以上,且学年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2.一等奖:每生每年1500元
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或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较上学年净增10分以上,且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3.二等奖:每生每年1000元
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或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较上学年净增7分以上,且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4.三等奖:每生每年500元
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或参评者学年平均成绩较上学年净增4分以上,且学年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
第六条 成绩计算相关说明:
(一)参评者成绩全部使用未折算前的成绩计算;
(二)首次参评的二年级学生净增分的计算方法:第二学期平均成绩-第一学期平均成绩。
第七条 评选原则与程序: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每年9月,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进行申报,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进行初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学校和社会的各类奖助项目。
第八条 荣誉称号授予条件:
(一)对获得学业进步奖特等奖的少数民族学生授予西安财经大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对获得学业进步奖的少数民族学生干部授予西安财经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西安财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西财大学工发〔201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