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23-11-09 点击数:

西财大生发〔2019〕4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陕西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正确引导、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机构

第六条  成立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集团负责人组成。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组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列入各学院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优奖劣罚。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要求,学校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实施遵照《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绿色通道”是学校在每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予以缓交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相应资助的政策。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我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而给予的一项无偿资助。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冬寒补助是我校在每年冬季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越冬御寒的一项无偿资助措施。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冬寒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缓交学费是我校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措施。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对孤残学生和部分特困学生给予部分减免学费。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学生公寓住宿收入和独立学院上缴校本部收入)中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学校资助工作业务经费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助学金渠道。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在学年初及时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具体实施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项资助工作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校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资助金以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低于2次。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西财院学字200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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