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生发〔2024〕20号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5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17日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规范学校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含预科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工、财务、人事、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
第七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各单位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二)校内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处提交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流程聘用学生;
(三)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2小时,寒暑假时间可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延长。
第八条 岗位类型:
(一)助工型岗位:是指在校内从事教室、场馆清洁等后勤服务的工作岗位。
(二)助管型岗位:是指在校内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助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岗位。
(三)临时型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置与申请流程:
(一)岗位设置。学生处会同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结合学校各单位人员配备以及专项经费预算实际,综合确定岗位设置数量。
(二)岗位申报。校内各单位根据用工需求,如实填报《西安财经大学校内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并报送至学生处审批。
(三)学生申请。学生结合个人实际,经学院推荐,按要求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聘上岗。各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学生情况,确定选聘名单,优先选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选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后,学生持个人有效证件至用工单位上岗。
临时型岗位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需求申请设置,原则上参照以上岗位申请审批流程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生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具体管理、指导、监督勤工助学活动;
(二)配合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信息汇总及报送;
(三)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表彰和奖励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五)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勤工助学学生选聘、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或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损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不得随意辞退或调换学生,对不适合岗位者,用工单位应提前向学生说明情况并报学生处申请停用或调换;
(五)做好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日常考核。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
(二)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举止得体,文明礼貌,服从用工单位管理,履行选聘岗位职责;
(二)因故不能上岗,应及时向用工单位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
(三)连续一周无故不上岗,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酬金标准和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酬金标准:
(一)助工型岗位:每月350元(图书管理员每2小时计一工时,每工时16元);
(二)助管型岗位:每月400元;
(三)临时型岗位:报酬的标准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质量等不同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
第十五条 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各用工单位如实填报《西安财经大学勤工助学情况检查表》《西安财经大学勤工助学考勤表》,经学生处审核和校领导签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财大生发〔201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