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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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订 )

西财院学字(2007)39号

2007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为11至15人,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由主管校领导、纪委、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法律专家、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三)委员会设副主任1名,由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协助主任工作;

(四)教师代表一人,由各学院(部)轮流选派担任。教师代表不能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代表辞职由原学院(部)重新选派;

(五)学生代表两人,由校学生会主席和各学院(部)学生会主席(轮流)担任;

(六)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申诉事项的查询和调查核实;

(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听证会的形式,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采取听证审查方式的,应按照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并通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部)对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

申诉学生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作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未补正的;

(三)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申诉人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六)由他人代理申诉,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七)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八)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

第四章 申诉时效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期做出复查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由于不可抗力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部门确认可以延长期限。但自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延长到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一周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延长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一周内。

第五章 申诉的提出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时,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年龄、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依据;

(三)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四)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本人亲笔签名及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诉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的,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审理确有必要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收集。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成立复查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工作(参照第六章)。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根据复查工作的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实施听证程序的(参照第七章),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在决定召开听证会后应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或听证报告,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诉结论进行评议,并做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2、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理或处分程序;

4、其它应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经参加表决委员的过半数同意。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不得委托代理。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处理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被申诉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年龄、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依据;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依据;

(五)复查结论;

(六)做出结论的日期;

(七)盖章。

第三十一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应由两名学校工作人员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由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与申诉事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证明。

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邮寄、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

采取留置方式,送达人应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学院(部)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诉复查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宿舍(或家庭住所),即视为送达;采取邮寄方式应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公告方式应在校园网或校内宣传栏上发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第六章 关于复查的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所受理的申诉,组成3至5人的复查处理小组,并任命复查组长、副组长,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复查程序:

(一)申诉复查小组对申诉人提出的与原处理决定有关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三)对申诉人、原处理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四)对申诉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三十四条 复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复查组长应主持拟定复查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建议。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依据。

第七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四)依据听证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参与违纪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听证会。所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须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四十条 听证会设定专门的听证记录员,详细记录听证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会所有正式参加会议人员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案由;

(三)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当事各方作最后的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建议。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财经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未尽事宜适用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由学校专款专用划拨,列入学校经费支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学生申诉,不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五条 做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原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按学校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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