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党发〔2020〕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岗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西财大人发[2019]19号),《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西财大党发[2019]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不含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在见习期内的辅导员参加考核,但不参评优秀。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 坚持民主公开、程序规范的原则;
(三)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自评、学生评价、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 坚持辅导员年度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具体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岗位职责为依据,重点考核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具体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执行。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于每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其中个人自评占5%,学生满意度测评占15%,学院评分占40%,学生工作部(处)考评占40%。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年度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和自评,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按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数30%的比例随机抽取学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学生满意度测评表》。
(三)学院考评。由各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和学生满意度测评结果,综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日常工作情况给予总体评定,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汇总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学院考评=学院评分+个人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须满足学院考评≥75分,且学生满意度≥90%;“合格”须满足学院考评≥60分,且学生满意度≥80%;“基本合格”须满足学院考评≥50分,且学生满意度≥70%;“不合格”为学院考评<50分的辅导员。评为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现有辅导员总数的20%,现有辅导员总数的20%不足一人的,可按一人评选。
(四)学校考核。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成效评价体系》对辅导员进行打分,对各学院报送的考评意见进行审核,计算辅导员总评分,通过部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五)考核结果反馈。学生工作部(处)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各学院。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优秀”须满足总评成绩≥90分;考核“合格”须满足总评成绩≥75分;考核“基本合格”须满足总评成绩≥60分;考核“不合格”为总评成绩<60分的辅导员。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辅导员评奖评优、津贴发放、岗位聘任、职务评审、学习交流的重要依据。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考核基本合格者由所在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给予批评诫勉。一次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基本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岗位,交由学校人事部门处理。
(二)评选优秀辅导员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年度考核结果是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重要依据,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优秀辅导员(十佳辅导员)及国家相关评选活动。
(三)津贴发放
由辅导员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辅导员岗位津贴。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学院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核减绩效工资。
(四)岗位聘任、职务评审
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在岗位聘任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者,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出现问题,对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的,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在学生中散布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由于工作不深入、不到位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对学生中发生意外事故没有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评优、评奖及资助等各类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经查证属实的;
(七)作风懒散,纪律松弛,工作长期懈怠,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
2.《西安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学生满意度测评表》
3.《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
4.《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成效评价体系》
5.《西安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