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生发〔2019〕25号
为了给学校心理辅导、咨询和治疗工作提供操作指南,为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动态的监测手段,从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并促进心理咨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1.对入校新生进行心理测评,测评结果全部建立档案,由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负责收集管理。
2.将咨询记录、回访材料、测评材料等纳入学生心理档案进行管理。
3.心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专项保存。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学生心理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规范使用。
4.禁止擅自携带心理档案外出。心理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应履行手续。心理档案一般不得复制,因工作需要复制的须履行审批手续。
5.建立查阅制度。查阅学生心理档案,必须由各学院或相关部门出具介绍信和证明。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按时归还。
6.非专业人员查阅心理咨询有关结果时,须由咨询工作人员指导。
7.严格保密制度。知晓档案内容者,必须严格保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有关内容,如有泄露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8.查阅、复制学生心理档案的,须经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审批,签署保密协议,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9.学生心理测验报告书等仅供咨询工作人员参考,不作诊断证明。
10.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到学生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