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学生管理科 时间:2024-06-21 点击数: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修订)》经2024年5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6月13日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各方面协调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创建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类大学的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在校本科生及班集体,预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种类与级别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级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

(三)社会奖学金,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荣誉称号种类:

(一)个人荣誉称号

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集体荣誉称号

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  奖学金参评资格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评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全部课程考试一次性通过;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

(四)实践类课程和社会实践(调查)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五)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相应处分;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考核成绩不合格;

(三)有不诚实守信记录;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其他被认定不应参评的情况。

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评选和奖励办法执行。

(二)学校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95分以上,且学业考试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

(2)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90分以上,且学业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3)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85分以上,且学业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4)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且学业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2.单项奖学金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但未能评定学校综合奖学金者,可申请参评学校单项奖学金:

(1)获得校级学科竞赛、体育比赛或艺术类比赛(含演讲、辩论、书法比赛等)三等奖以上者;

(2)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撰写较高水平文章或报告,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者;

(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获得学校表彰者;

(4)其他应予以表彰和奖励者。

单项奖学金按照项目申报,团体奖项获奖成员不得重复申报。单项奖学金评定等级按竞赛名次和评选级别予以评定,不区分名次和等级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评定。已获得奖金奖励的获奖项目不得参评。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依据设立的评选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荣誉称号授予条件

第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条件:

(一)三好标兵

1.获得国家奖学金者;

2.获得学校综合特等奖学金者。

(二)三好学生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且达到学校综合二等奖学金标准者;

2.获得学校综合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者。

(三)优秀学生干部

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年,且经组织考核合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且达到学校综合三等奖学金以上标准者;

2.获得学校综合三等奖学金者;

3.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学年全部学业考试成绩无不及格情况者。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多种奖学金且符合荣誉称号授予条件者,以最高等级授予荣誉称号,不再授予其他等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授予条件:

(一)班级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学生受到纪律处分;

(二)班级学生团结向上,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学年教师评学结果优良,班级学习风气好;

(四)班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通过率高于年级平均水平;

(五)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均能按要求参加学年体质检测;

(六)班级学生所在宿舍卫生无被通报情况。

第五章  评选比例与奖励标准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不设比例限制,每生每年奖励2500元;

(二)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的2%,每生每年奖励1500元;

(三)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的10%,每生每年奖励1000元;

(四)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的15%,每生每年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单项奖学金不设定比例限制

(二)奖励标准

1.特等奖学金每项奖励1000元;

2.一等奖学金每项奖励800元;

3.二等奖学金每项奖励500元;

4.三等奖学金每项奖励200元。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授予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者,根据奖学金等级授予相应荣誉称号,不设定比例限制;

(二)未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但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授予条件者,授予比例不超过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的2%,每生每年奖励300元;

(三)先进班集体的荣誉称号授予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0%,每班每年奖励1500元。

第六章  评选与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与授予程序:

(一)每年9月,学校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合并开展。学生个人提交奖学金或荣誉称号书面申请,由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审核;

(二)学院根据评选和授予条件进行核查与审议,提出学院当年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将名单在全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复核;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定材料及结果进行复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表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学校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奖学金。原则上每生每年获奖助总金额不超过18000元。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原则上参照学校综合奖学金特等、一等奖励标准执行;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

第十七条 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受到学校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所获荣誉,追回已发奖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西财大生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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