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陕政发〔2007〕26号

来源: 时间:2019-04-30 点击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决定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面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工作。近年来,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初步建立了普通高校“奖、贷、助、补、减”相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困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是,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决策。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西部强省、实施科教兴陕战略的切实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意义十分重大。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政府统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统筹协调,保障资助体系顺畅有效运行。


  (二)部门负责。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加大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


  (四)正确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勤奋学习,引导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大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五)公开透明。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六)多元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制度。


  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按照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的标准和条件,奖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按照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和条件,奖励资助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奖励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我省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7%,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生为每生每年1500元。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500元;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资金,2007年秋季学期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从2008年起,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省、市共同分担的长效机制。鼓励市、县、区政府和相关行业、企业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


  (二)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将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由原来的8%提高到14%,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由完全补偿机制改为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风险补偿金额时,差额部分返还高校作为奖励;零违约率,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高校;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风险补偿金额时,高出部分由高校、银行和省教育厅按照5∶4∶1的比例共同承担。在风险补偿金与承办银行结算之后,学校追回的贷款学生违约金属学校所有。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按高校财政隶属关系分担。


  (三)省属和市属高校按照国家政策,每年提取不低于教育事业收入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各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能及时报到入学。


  (五)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把这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的资助工作,研究制订相应实施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成立“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参照省上模式,设立相应机构。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资助中心。


  (二)部门分工负责,配合做好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制订相关操作办法;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省财政厅负责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确保承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本系统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物价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资助资金管理,设立资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助资金按时发放。各学校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资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各类资助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现象。


  (四)规范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按照国家政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标准。有关部门要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同时,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的资助政策,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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