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23-11-09 点击数:

西财大生发〔2019〕2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册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工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管理。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汇总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和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三章  认定等级与依据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统称“普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特困生”)。

第十一条 学生(或监护人)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普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普困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一)精准资助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评议与认定,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隐而不报,又不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明显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向上,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修订)》(西财生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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