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西财生发【2017】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西安财经学院学籍的普通本科生的违纪处分管理。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别学生的违纪处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与纪律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或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毕业生的处分期限不能少于3个月和6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内。

第八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和获得三

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参加其他评奖评优活动一般也不予以推荐、审定;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且已经参加评奖评优活动者,取消其当次评奖评优的资格。

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根据本人学业完成情况作结业处理或延迟学年。在其处分解除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可根据本人学业实际完成情况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对一名学生最多使用2次,对屡次违纪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违纪者有以下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学校或管理责任人未发现、掌握其违纪行为之前,能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检举同案者或其他应当受到处分者的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可减轻处分;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五)其他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处理过程中无理纠缠情节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三)发生违纪行为后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组织群体违纪或为群体违纪骨干成员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违纪情节、违纪后果严重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二条给予学生记过及其以下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在上报校长办公会前,需经过相应的合法性审查;执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处分期满,按照《西安财经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申请和获得奖励、表彰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相关处分与解除处分的材料由二级学院留存保管;进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处分与解除处分文件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受处分者的权利:

(一)知情权。学生有权知道受到的纪律处分及事实、依据,拒绝接受未经过规定程序给予的任何处分。

(二)申诉权。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西安财经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三)隐私权。涉及违纪处理的调查、取证及公告过程中,受处分者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处以拘役、管制、徒刑、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打架行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结伙打架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伙同或指使社会人员到校滋事,未导致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打架的,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八)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帮派团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信函、电话、短信、邮件或其他方式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隐匿、毁弃、私拆、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邮件(含电子邮件)、通知单据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或盗用、冒用学生身份证件、银行卡、校园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未构成犯罪的,上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包括团伙作案累计金额,以下同)未达500元,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者(包括已因盗窃受过一次处分,以下同),无论涉及金额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对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节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处分

第二十二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妨害校园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撕揭、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布告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在校园内张贴、发放非法宣传品,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考评、先进评比、资助评定等原因,对相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煽动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会场、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打砸物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聚众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吸食毒品、持有毒品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贩卖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有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十)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擅自在校外留宿,经批评拒不改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听劝阻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达到30天或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破坏绿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损坏校园公共设施,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具有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贷款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八)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等,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通过网络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学校社团、协会管理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协会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生身心健康、经济方面等造成较大损害或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社团、协会,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三)组织未经审批的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第二十五条违背诚信与学术道德规范,有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隐瞒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加学生学习竞赛、科技竞赛活动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校医院有关规定,隐瞒病情或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冒用、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卡)及其他证明性文件,或私自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3天或一学期累计2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4至6天或一学期累计21—35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7至9天或一学期累计36—65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10天以上或一学期累计66—9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依据《西安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给予退学处理。

(六)旷课课时按实际授课节次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期间擅自离开者,每天按旷课5课时折算;计算连续天数时节假日不计入。

第三节考试违纪行为处分

第二十七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具备考试资格私自进入考场的;

(二)未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入座,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在考场等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二十八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讲义、复习资料、教学大纲、纸条等物品放到指定地点;

(二)携带考试禁止使用的通讯或电子设备;未将禁止使用的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及计算器等辅助工具放入手机袋或指定放置处所;

(三)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考试公正、公平行为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二)偷看书籍、笔记、资料、纸条或他人试卷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返回考场后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四)违反考场纪律且不听劝阻,对他人考试造成干扰的。

第三十条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发现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的;或将存储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电子及通讯设备带入考场意欲作弊的;

(二)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接收或利用介质传递、接收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抢夺或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作弊或其他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实施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组织实施作弊行为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已因作弊受过处分再次作弊或同时有两种及以上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在其他考试考核中违纪、作弊的,参照本节内容处理。

第三章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发现、掌握学生违纪行为的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考试与教学秩序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其他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学院积极协商调查取证,涉及多个学院的,由学生处主持召集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取证;调查人员至少为两名。

第三十四条学生发生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应当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或已被司法、公安部门立案的案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移交或协助司法、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八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九条涉及学生违纪行为及违纪处理的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条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在发现学生违纪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参照第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应向学生处报送如下违纪学生处理材料(涉及考试与教学秩序管理的违纪事件处理材料同时报教务处):

(一)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建议;

(二)对学生的违纪情况以及学院所做的调查核实过程进行说明的综合性材料;

(三)《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拟处理告知单》;

(四)调查人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

(五)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与检讨;

(六)违纪行为证据材料;

(七)其他材料。

学生处应在接到二级学院报送违纪学生处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二条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决定,留校察看与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拟制办理,其内容应包括:

(一)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生源地、政治面貌、所属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和学号;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不服违纪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行文日期、印章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节决定书的送达

第四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派专人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及送达人均应在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受处分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应邀请本学院见证人两名(学生干部)到场,说明情况,将处分决定文件留置在受处分人住处,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其拒绝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受处分人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由二级学院以有记录依据的邮寄形式、按其本人提供的地址寄给受处分者,发件后经过10日,即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受处分人难以联系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二级学院可以在本院和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20日,即为送达(学生违纪拟处理告知单的送达可参照本节办理)。

第四章违纪预警机制

第四十八条预警范围:

(一)学生具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认识者;

(二)对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价值较小(不包括损坏消防、电力、通讯设施、网络系统),未造成较严重后果,且能按价赔偿,并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者;

(三)主动终止打架(持械打架、打群架除外)、欺诈等行为,未造成后果者;

(四)携带管制刀具进校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

(六)不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不尊重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者;

(七)初次夜不归宿或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八)经常通宵上网,严重影响学习和他人生活者;

(九)在宿舍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酗酒或具有其他妨害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

(十)违反学校其他规定,根据情节,应给予预警者。

第四十九条预警程序:

(一)对应进行预警的学生,辅导员要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与学生认真谈话并做书面记录;

(二)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由受预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开具书面预警单。

第五十条预警处理:

(一)受到预警的学生其当学年综合测评德育分予以扣减;

(二)受到预警的学生不思悔改,违纪行为达到应处分情节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预警并非违纪处分的必经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处分在内。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西财院学字[2007]4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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