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生发〔2019〕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划拨的总人数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是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应达到校内一等奖学金标准。同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至少有一项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九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执行。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每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初期,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工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会主席等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各班级应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审核参评学生资格,并将符合参评资格的学生名单在班级公开。
第十四条 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全班范围评选国家奖学金,形成班级初评意见并在班级公示。专题班会会议记录作为资助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由辅导员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将符合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进行联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作为资助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由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将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初评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批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送审材料
第十九条 审批表格
(一)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必须按照填表说明指导学生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不接收手写版,必须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二)各学院上报《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上报原始材料
(一)学院评审工作报告;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书;
(三)初选学生个人简介(单行材料及电子版);
(四)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五)学生所在年级所在专业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表;
(六)国家奖学金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七)学院联评会议记录;
(八)学生各类荣誉的证书复印件一份,按《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获奖栏”顺序排序;
(九)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返还各学院归档保存五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在学校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院学字[2012]6号)同时废止。